為進一步加強意昂2体育教研部(簡稱本部)黨政領導班子的民主集中製建設🏥,促進班子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範化,提高決策水平和決策能力,根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製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製度)🍊,結合本部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三重一大”製度的重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部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事項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和落實🏋🏽♂️;
2、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精神文明建設😟、政治穩定中的重要事項等;
3、涉及本部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製訂🚻;
4、本部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含本部年度預決算🧑🏻⚕️、大額度專項經費的製訂和調整;
5、本部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製訂和調整,含本部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和隊伍建設、科研規劃等;
6、本部師資隊伍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重大問題的研究;
7、本部黨政和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置、調整及人員編製,以及本部崗位聘任實施方案、各種獎勵辦法等🙅🏿♂️;
8、重大活動、重要會議事項的安排,重要的對外宣傳等;
9、年度工作計劃和學期工作計劃的製訂;
10🙋🏻♀️、領導班子的自身建設;
11、本部以上榮譽稱號的授予和推薦🙎♂️,本部的獎懲事項等🔊;
12🩼🥁、涉及本部安全保衛、穩定工作的重要決策和突發事件的處理✊;
13、國內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項🪞;
14、根據學校要求和本部黨政領導班子認為應當由本部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事項,是指涉及本部黨政管理🏄🏼💛、教學🪓、科研骨幹人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級匯報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免;
2、向上級和其他單位推薦的領導幹部;
3🧑🏼🦲、涉及本部整體工作的常設機構,包括本部學術委員會🏋🏿♀️、教學指(督)導委員會等的組成人員安排𓀊🤷🏿♀️;
4、其他需要本部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
1、涉及本部發展的重大專項建設項目;
2👮🏿♀️、未列入預算的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設備采購等😊;
3、其它需要本部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範圍
1👨🏼🦲、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
2、受贈的大額資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本部年度財務預算內的維修項目、托管項目🚶♂️➡️、實驗室建設項目和物資采購項目等;
4、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的機動費用及特殊費用支出的臨時性項目🙋🏼♀️;
5🤟🏻、其它需要本部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二、集體決策製度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決策製度,是指凡列入“三重一大”範圍的事項,在經過有關程序後👨🏽🔧,須由本部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製度。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廣泛聽取並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見;
2.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
3.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到會人數須超過應到會領導班子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負責做好記錄,其他相關人員可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會議。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4👈🏼、會議間就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事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並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做決策。會議決定事項、參加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記錄並保存。
5.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
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應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與檢查
1.分工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領導負責👨🏽🦱,主管部門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和落實🤦🏽♀️。
2.加強監督檢查
本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督查👵🏽,並按規定時限將實施情況向黨政聯席會匯報。
四、“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責任追究
凡屬下列情況給本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製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按照集體決策或決定履行自己的分工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2👳🏼♀️、應當經由集體討論而未經討論決定,由個人決策或少數人決定👬,事後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負責人;
4🧏🏿♀️、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上述事項的檢查、考核由本部黨支部組織實施。
五、本細則從2017年12 月1 日執行。